【1000问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财务问题
【1000问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财务问题
321、广州科技小巨人的补贴发放情况是怎么样的?
答:广州市科技小巨人申报通过补贴是60万,分三年按3:2:1发放,其中,按区发放70%,市发放30%同时发放。
322、专审报告没有会计师签名是否能通过?
答:专审报告在政策比较放宽的时候是会计师没签名那是可以通过,但是还是我们还是强调一定要有事务所和会计师的签名盖章。
323、企业已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备案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324、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事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已发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325、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如何确定?
答: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为2016年12月20日,则该企业享受优惠的年度为2016年、2017年、2018年。
325、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技术”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326、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税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器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缴纳总额。
327、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15%的优惠税率等专项优惠外,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1、税率式减免不可叠加享受
税率式的同类减免不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优惠税率差异选择其一享受,如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和实际税率为1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不能同时享受;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同时享受不同优惠应分别备案
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购买专用设备抵免税额等其他类型优惠。但要关注的是,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的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
3、项目所得减半征收按25%的法定税率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技术转让等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28、除15%的优惠税率外,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哪些专门的优惠政策?
答: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29、高新技术企业所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水乳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计算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指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0、后续管理中遇到的几种情形
答: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续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研发人员比例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表现为将非研发人员混入研发人员名单,人为扩大研发人员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表现为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从总收入中剔除,从而提高占比。)
3、财政性资金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有误(表现为不符合征税提交的财政性资金收入未调增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想要的支出未调减期间费用。)
4、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的认定条件(表现为将非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在该科目列支。)
5、研发费用归集存在错误(表现为在研发项目中,将其他非直接发送的料工费列支研发费用等。)
6、忽略研发项目时间(表现为已取得专利证或至少产权登记证书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仍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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