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征集社会力量设立我市科学技术奖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和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各地市开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通知》(粤科函区字〔2019〕844号)要求,为构建符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体系,鼓励我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下称“社会科技奖”),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设奖承办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奖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二)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发放奖励奖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三)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四)坚持创新导向。社会科技奖励应奖励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奖励具有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奖励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
二、设立和运行
任何个人或组织设立社会科学技术奖须遵循《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 社会科技奖励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 承办机构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 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规模相适应,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确需在奖励名称中使用带有上述字样的设奖者姓名或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 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办法或章程,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和奖励周期;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适当控制奖励数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 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
(六) 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 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对属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的奖励,设奖前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报告。
三、监管和指导
(一)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遵循“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接受监管。市科技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给予业务监督和指导,重点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建设专家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市科技部门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支持承办机构合法合规拓宽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科技奖励建立专项基金。
(三)市科技部门鼓励社会力量设奖者对拟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遴选,为项目提名提供辅导,提高推荐项目质量。
四、征集时间和材料报送
征集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至6月30日,有意向设立我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机构填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承办机构信息表》,并于6月30日前提交至市科技局成果科,下来,我们对意向设奖的个人和组织机构给予业务指导,完善设奖流程。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13日
(联系人:成果科 陈艳超;联系电话:22830058)
欢迎V我:1306010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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