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收集我市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情况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东科〔2023〕73号)的规定,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获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后,应在拿到立项文件、签订立项合同书(任务书)后6个月内向我局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为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支持,现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凡已承担(牵头或参与)且未在我局备案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项目,请项目负责人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前进入(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申报管理—备案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同时,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备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规划科 刘宇豪、游嘉玲;联系电话:22831356、2283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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