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粤工信规字〔20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11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机构,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主营业务符合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珠三角地区企业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设计中心在企业运行的总体组织架构中能较好发挥整合、协同创新的作用,企业对设计中心建设发展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和资源配置,使其具备引领、支撑和赋能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珠三角地区企业25 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突出专利质量及产业化运用,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珠三角地区企业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15 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50 项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10 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30 项以上。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九)能够发挥自身工业设计能力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工业设计领域公益服务活动,鼓励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工业设计。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符合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珠三角地区企业 30 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 18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珠三角地区企业不低于 5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不低于 3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六)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突出专利质量及产业化运用。
珠三角地区企业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10 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20 项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5 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10 项以上。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八)能够发挥自身工业设计能力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工业设计领域公益服务活动,鼓励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工业设计。
第九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三)须以我省现有产业集群特别是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依托,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应用工业设计服务程度较高,在全省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
(四)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1 年以上,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珠三角地区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 20 家以上,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 10 家以上,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六)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突出专利质量及产业化运用。珠三角地区工业设计基地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50 项以上。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设计基地近两年内组织、主持或参加制定设计标准,或获得国内外授权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版权、知名设计奖等共计 25 项以上。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含线上、平台类的营业收入)珠三角地区在 2000 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1000 万元以上。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八)能够发挥自身工业设计能力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工业设计领域公益服务活动,鼓励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工业设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近两年研发支出、工业设计中心投入,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近期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等材料,工业设计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四)企业近两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重要活动清单,开展工业设计项目清单等。
(五)企业自成立以来牵头或参与制定设计标准清单,获得国内外与设计创新相关的专利及版权清单,知名设计奖项清单等;
(六)属于申报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的,还需提供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视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估,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 4 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如同期通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可不参与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对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自查。
(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复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推荐意见视情况组织专家抽查审核,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或工业设计中心重要事项调整变化等,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 利用发展
第十七条 已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工业设计类赛事、展览展示、培训、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辖区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发展,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鼓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外开展设计咨询服务、技术支撑、成果转化及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必要的工业设计领域公益服务活动;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属地工信部门指导下,在有效期内组织或参与至少一次面向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设计公益服务活动,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赋能当地产业发展。
鼓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提升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及占比。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力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工业设计各环节,赋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升级壮大,打造设计高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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