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粤工信规字〔2025〕4号

2025-06-11分类:广东省政策 阅读:6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6月11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广东省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及《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三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东省工业遗产的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地将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广东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鲜明的广东产业特征、改革开放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遗产单位和地区,通过建设工业遗址公园、研学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参与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 定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并满足广东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开展广东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广东省工业遗产。

  第十条 申请广东省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征求同级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广东省工业遗产,应当提交《广东省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 2),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遗产产权相关佐证文件;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设想;

  (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广东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除特定原因外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广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广东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广东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被认定后,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广东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五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物项,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六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的非物质遗存应当做好登记、整理、建档,通过文字记录、数字影音等多种方式妥善保存,并做好备份。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做好工信领域中华版本梳理和数据信息填报,深入挖掘版本中蕴藏的思想理念、智慧经验、人文精神。

  第十七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并在工业遗产认定公布一年内编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广东省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八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广东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集报送遗产相关数据,有条件的可纳入广东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广东省工业遗产安全。

  第二十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填写广东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附件 4),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各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中华老字号等。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

  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广东省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核心区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东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广东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广东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文化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和厂史矿史馆等公益设施,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利用广东省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旅游景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广东省工业遗产等设施及相关资源,打造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新创业基地、研学基地、影视基地、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不断提高活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利用广东省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地市对于取得广东省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广东省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

  第三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广东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广东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广东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一)广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广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因管理不当损毁严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工业遗产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广东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3.广东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广东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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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广东省项目申报 广东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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