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第二批申报2018年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相关奖励材料、申报条件、补助额度
第二批申报2018年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相关奖励材料政策简报 | ||
通知名称 | 区商务局关于提交第二批申报2018年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相关奖励材料的通 知 | |
发文机构 |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 |
申报日期及公示日期 |
公示日期:2019年7月24日 截止日期:2019年8月2日 | |
申报的好处 | 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100%予以奖励 | |
申报对象 | 本区现代服务业企业 | |
申报条件 |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名。 (二)区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本区企业的相关数据,区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确定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前50强的工业企业名单。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 (2)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 (3)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 (4)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新迁入本区企业且2017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二)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1)-(3)点情形的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4)点情形的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4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在本区商贸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且同比增长 5%;2.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区商贸业企业中排名前 30 名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5%; 3.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7.5%。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 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 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 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同比增速视为满足前项规定,予以其当年 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40%奖励。 (三)本条第(一)项情况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本 条第(二)项情况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 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 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在本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 且同比增长 3%; 2.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中排名前 30 名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 3.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0.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6%。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 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 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 收入达到 0.5 亿元以上的,同比增速视为满足前项规定,予以其当 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奖励。 (三)本条第(一)项情况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 放; 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 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在本区新注册; 2.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本条奖励条件并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经营的企业,如合并区外企业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以新注册成立企业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对新成立企业按本条规定给予奖励。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度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的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四)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否则追回奖励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符合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经营贡献奖在扣除高管人才奖励部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六)本办法颁布实施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 |
申报材料 |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四)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五)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 |
(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奖励) | ||
申报的好处 | 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
(现代服务业企业规(限)下转规(限)上高管人才奖励) | ||
申报的好处 |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 |
申报对象 | 现代服务业企业 | |
申报条件 |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成长为规 模(限额)以上的商贸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相当 层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奖励 | |
申报材料 |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奖励的高管名单及排序汇总表;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高管本人为企业 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 公章)、委派书等。 | |
(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 ||
申报的好处 | 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 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0%,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
申报对象 | 现代服务业企业 | |
申报条件 |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 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 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 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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