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发明人”无法再变更了
专利的“发明人”无法再变更了。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专利权转让变更的同时,以错填为理由要求对发明人进行变更。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当事人不得协商改变真实发明人的客观事实。
如果当事人再次提出发明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发明人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后发明人对关键技术特征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确凿证据和对发明过程的客观记录。
发明人变更证明中变更前发明人签章存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贡献的人”,故发明人变更应依据发明事实,符合相关规定,而不应随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而变更。如本案发明人确实有误需要变更,请提交变更前发明人身份证扫描件。
发明人变更证明不合格。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来看,发明人变更应依据发明事实,符合相关规定,而不应随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而变更。
按这样的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基本可以说“没办法变更发明人”了,因此,大家在办理转让时,应当注意这一点,是否应考虑事先跟受让人说清楚,以免变更不了“发明人”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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